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: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541號 附件: 主旨:預告修正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、格式四草案 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 公告事項: 一、修正機關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 二、修正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。 三、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、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,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網站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(網址:https://law.fsc.gov.tw/DraftForum.aspx)。 四、本次修正考量企業反映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「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」(以下簡稱IFRS 18)至少須有1年以上之內部作業調整時間,且因117年度財務報告須揭露116年比較期間資訊,爰企業需於115年底完成財務資訊系統之調整,以利編製116年比較期間資訊;另前已對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,並依問卷調查結果於114年9月2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將於117年接軌IFRS 18,已進行充分意見徵詢,爰為利企業有較充裕時間進行相關調整,擬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。 (二)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號。 (三)聯絡人:陳稽核。 (四)電話:(02)2774-7303。 (五)傳真:(02)8773-4152。 (六)電子郵件:[email protected]

原文網址:https://www.fsc.gov.tw/ch/home.jsp?id=97&parentpath=0,2&mcustomize=multimessage_view.jsp&dataserno=202512100001&aplistdn=ou=noticelaw,ou=chlaw,ou=ap_root,o=fsc,c=tw&dtable=NoticeLaw

本Blog內容,除特別註明外,為本人Steven Wu原創內容,版權所有,未經授權,請勿轉載、摘錄或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用途。歡迎分享,但請務必註明出處並附上連結。 部分文章為轉載或分享之內容,版權歸原作者或原出版方所有,若有侵權疑慮,請聯繫以便即時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