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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
發文字號:金管證審字第1140380401號
附件:
主旨:預告修正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七條、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、五之九、五之十二草案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
二、修正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。
三、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、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,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網站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(網址:https://law.fsc.gov.tw/DraftForum.aspx)。
四、本次修正可適度簡化企業財務報告編製內容,為利企業於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即可適用簡化揭露規定,爰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。
(二)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。
(三)聯絡人:陳稽核
(四)電話:(02)2774-7303。
(五)傳真:(02)8773-4152。
(六)電子郵件:[email protected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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