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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

發文字號:金管證審字第1140380401號

附件:

主旨:預告修正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七條、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、五之九、五之十二草案。
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修正機關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

二、修正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。

三、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、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詳如附件,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網站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(網址:https://law.fsc.gov.tw/DraftForum.aspx)。

四、本次修正可適度簡化企業財務報告編製內容,為利企業於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即可適用簡化揭露規定,爰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:

(一)承辦單位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。

(二)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。

(三)聯絡人:陳稽核

(四)電話:(02)2774-7303。

(五)傳真:(02)8773-4152。

(六)電子郵件:[email protected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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